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法律得到遵守和维护。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都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7.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