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还只是开始,实践不多,经验也有待积累。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说明,开展这项工作非常必要,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出全面的规定,必定大大促进我国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工作。不仅如此,《规范》第二十四条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作了规定。
(一)规定了检查考核部门
根据《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部门。但检查部门首先应该是教育部门,因为检查出问题来并不是目的,检查的目的是督促。因此,应该充分抓好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检查。这种考核和检查,应有要求、有制度,以便会计人员据以对自己提出具体要求。
(二)规定了基本的奖惩办法
《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这些规定,将对推动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