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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在1993年12月20日至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的决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次修改。第一次修改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账问题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规范不够、约束不力的缺陷日益明显,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会计法》全文七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设账要求、单位负责人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对会计人员的奖励、会计工作监管体制、会计制度制定体制。
在会计核算部分,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目核对、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档案管理。
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司、企业的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其二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会计监督,是这次会计法作了重大修改的部分,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共九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在《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机构设置;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育;会计人员调离与接管人员应办清的交接手续及交接手续的监交规定。
为了保障《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会计法》第七章共三条,主要是对单位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名词解释和<会计法)的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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