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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账外偷税案稽查纪实

来源: 中国税务报·王由之 顾敏 陆奇 编辑: 2007/07/04 10:07:03  字体:

  【基本案情

  金洋宾馆是一家集餐饮、客房、桑拿、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国有企业,隶属于市粮油工贸总公司,独立核算,注册资金176.80万元。

  2005年度该企业主营餐饮、客房服务,休闲中心、卡拉0K厅租给他人经营, 账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 1359376元,其他业务收入205352.19元,利润-9384.37元,缴纳地方各税137160.50元(账面收入已全额申报纳税)。

  2006年10月上旬的一天接群众举报,称该企业2005年度设有两套账,瞒报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稽查局随即介入了检查。在充分作好查前准备的基础上,仅用不到三天的时间,将这起较为复杂的偷税案查了个真相大白。

  精心准备

  接到举报后,稽查局办案人员联系了举报人,举报人一再声称举报属实,但没有提供相关线索,也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资料。稽查局领导听取汇报后很重视,作出了明确指示:没有线索我们自己找,没有证据我们自己取,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当即成立了专案组,配备了精干的稽查力量,进行查前准备:

  1、案头调查。

  稽查人员认真查询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详细了解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发票领购情况及征管分局检查结论表和纳税评估资料,搜集该类行业以及该企业有关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主要了解了行业经营特点以及行业的财务指标,询问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分管该行业税务人员等对该行业较为了解的有关人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2、案前分析。

  专案组在案前进行了充分讨论,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结果和以往的稽查经验,大家认为,该宾馆隐瞒收入,采用的手段很可能是:

  (一)开票部分全部入账,不开票部分不入账;

  (二)按比例方式或其他方式截留部分收入不入账;

  (三)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的收入有部分不入账。因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所以其隐瞒的收入应当有完整的账外记录。鉴于企业账外经营活动一般比较隐蔽,证据较难获取,为防止稽查陷于被动,专案组初步确定了检查步骤、检查方式不口各种检查方案,决定先低调介入,进行财务审查。

  寻找线索

  10月15日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首先不动声色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该企业经营情况及整个结算流程得知:该公司使用内部印制的流水单作为部门间传递及流水销售的结算凭证,流水单共设置两联,一联为收银联,一联为对账联,未设置编号,餐厅部、客房部吧台每日向其开户的农行分理处送存当日所收现金,并编制销售日报表连同缴款单分别送餐厅部、客房部负责人签收,吧台负责收银的人员每月20曰同会计结账,会计据此做账,当问及企业亏损原因时,财务人员抱怨费用太大,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摊派费用太多,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为不惊动企业相关人员,稽查人员依法将该企业2005年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调回局里,下午,专案组对调回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了案头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会计业务较为精通,报表、账簿、凭证等记录严谨,会计核算没有明显的漏洞,已按账面如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但稽查人员通过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了解的行业指标比对,通过对账产、凭证的仔细核查,还是发现了诸多疑点。

  疑点一:直接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同行业的30%。

  疑点二:“其他业务收入”中反映租金收入明显偏低,而且收取卡拉OK厅租金精确到角、分,不符合常理。

  疑点三:该企业财务人员反映的主管部门(市粮油工贸总公司)摊派的费用在账户中没有反映。

  疑点四:该企业所有反映账面的收入和支出都是通过现金结算,没有一笔是通过转账结算。

  针对检查情况,专案组连夜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研究制订了外围调查的方案,从疑点二、三、四着手取证。

  撕开缺口10月16曰,稽查人员兵分三路,第一路找租赁休闲中心的殷某和租赁卡拉OK厅的刘某了解租金上缴情况,第二路到某市粮;由工贸总公司核对金洋宾馆的上缴管理费情况,第三路根据金洋宾馆开具的发票上所列的客户进行抽查。

  第一路:稽查人员找到了租赁休闲中心的殷某和租赁卡拉OK厅的刘某,迂回出击,以检查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为由,在核查费用时,殷某、刘某主动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相关收款凭证。殷某提供的合同金额为18万元,金洋宾馆开具的收据两份,一份11万元,一份7万元;刘某提供的合同金额为16万元,金洋宾馆开具的收据一份金额95352.19元,另附一沓自制卡拉0K消费凭证,封面金额 64647.81元,注“局里费用”字样,经询问系2004年度粮食局消费清单抵冲的租金,稽查人员对证据进行复制并对两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路:稽查人员在某市粮油工贸总公司2005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中发现与金洋宾馆有两笔往来,一笔是金洋宾馆上缴款,金额3万元,一笔是金洋宾馆开具的结算单并附一份缴款单2800元,结算单列示:金洋宾馆应上交粮;由工贸总公司12万元,已交3万元,抵交8.72万元,下欠2800元。经与粮油工贸总公司交涉,该公司提供了一份与金洋宾馆所订完成各项指标的责任书,其中规定金洋宾馆2005年度应上交管理费12万元,稽查人员复制了上列证据资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三路:稽查人员抽查了三产金洋宾馆发票上所列的单位,根据所调查单位转账支票所附的进账单,发现了金洋宾馆在中国银行开设的一个账户。稽查人员随目口制作《检查存款账产许可证明》,对该账产进行了检查,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稽查人员发现该账产涉及金洋宾馆2005年度大量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中没有反映。

  三路检查使案件取得了关键性的突破,金洋宾馆隐瞒收入的事实已逐渐浮出水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专案组决定与企业相关人员正面接触,进行摊牌。

  短兵相接

  10月17曰上午8时,稽查人员通知该单位财务科长朱某到稽查局进行谈话。稽查人员单刀直入,直接就金洋宾馆在中国银行开设账产之事询问朱某,朱某一时措手不及,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来,回过神后,朱某又百般狡辩,试图抵赖,在一些关键地方闪烁其词,模棱两可或一派胡言,拒不承认隐瞒收入的事实,转而又假作镇静,态度蛮横,询问工作开展得异常艰难。当稽查人员向其出示殷某和刘某的合同及相关收据以及从粮油工贸总公司取得的证据时,才哑口无言,默不作声。稽查人员因势利导,政策攻心,朱某最终承认有收入未开票入账事实,并答应提供相关资料,但具体支出她记不清了,详细资料保存在总经理杨某处。

  兵贵神速,9时30分稽查人员分两路赶赴金洋宾馆,一路到客房部和餐厅部取证,当场要求吧台人员打开有关柜箱、抽屉,找出了客房部每天报送派出所的住宿登记薄,通过一个个房间的仔细核查,开房间数与房间价格核对,发现明显与账面收入不符,遂要求提供收入流水单,客房部称他们不保管,全部交到了总经理室,在餐厅部只找到了2005年的两个月份的销售日报,他们称其余销售日报交到了会计室。另一路随朱某到金洋宾馆财务室,朱某从一保险柜内拿出了一沓资料,里面有金洋宾馆客房部未开发票收入支出明细表、金洋宾馆餐厅部未开发票收入支出明细表以及客房部、餐厅部的销售日报。

  10时30分,两路人马汇合后走进了总经理杨某的办公室,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杨某同样故作迷惑,百般抵赖,拒不承认隐匿收入的事实,当稽查人员向她说明了已查明的相关情况,并出示相关的证据时,杨某连说:“想不到、想不到……”,知道了稽查人员已取得铁证,无法抵赖,在稽查人员“不达目的,誓不收兵”的决心面前,她终于无奈地带稽查人员到隔壁一个房间取出了一摞资料,内有金洋宾馆住宿利润表、金洋宾馆餐饮部利润表、金洋宾馆各部经济效益月报表、10本账外凭证以及一捆捆带汇总封面的流水单,此时,杨某悔恨不已。

  真相大白至此,专案组经过两天半的艰苦工作,深挖细查、充分取证,一举查明该企业偷税手段及违法事实:

  1、企业对开具发票的收入全部入账,不开具发票的收入记入账外账,并将开票收入与不开票收入由吧台收银人员每天分别存入不同的银行账户;对收取的租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部分入账的收入用于账外开支。或冲抵费用支出后入账。企业人为造成了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偷逃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54108.38元。

  2、将不合法的费用支出全部计入账外凭证,造成账内费用支出全部合法、规范的假象,人为地调节扩大账内成本,造成账面微亏,从而达到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偷逃了企业所得税120563元。

  稽查人员经过艰苦地调查取证,最终查实该企业2005年度有下列违法行为:

  1、收取殷某休闲中心租金 180000元,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元,少列收入70000元。

  2、应收取刘某卡拉OK厅租金 160000元,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95352.19元, 账外消费冲抵了 64647.81元。

  3、客房部收入225308.10元,餐厅部收入623832.80元,合计 849140.90元,在账面未列收入,直接在账外抵支。

  以上1-3项共计隐匿应税收入 983,788.71元,账内、账外应合并调增利润374,726.80元。

  处理结果及依据:

  1、该企业2005年度申报亏损 9384.37元,经审核调增利润374726.8元,实际盈利365342.43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20563元。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了营业税 49189.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43.26元、教育费附加1475.68元,合计54108.38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该宾馆不列、少列应税收入少缴税款173195.70元,已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173195.70元。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对该企业耒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1-4项合计入库税款 173195.70元, 罚款193195.70元,滞纳金34331.84元。

  鉴于该企业偷税173195.70元,全年应纳税款310355.75元,偷税比例达55.81%,市局依法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敌不过聪明的猎手,偷税者最终没有逃脱税务人员的“慧眼”,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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