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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最近,某税务分局在对南京某股份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6年以来以“福利费”名义发钱、物,以“外出考察费”名义发旅游补贴,并让职工提供各类“办公用品”的发票进“管理费用”,以此来少缴个人所得税。仅上述两项自2006年以来,该企业就少申报个人所得税36739.07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用“偷梁换柱”手段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给予了应纳税款1倍的处罚。
【税务分析】通过本案的检查,我们注意到一些企业往往利用自身优势的特点,存有侥幸心理,在账面上以正常的“管理费用”入账,使税务人员无法认定收入的实际数,企图蒙混过关。另外,有些问题属企业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掌握不准,因而出现违规问题。因此,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是要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必须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二是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力度,对其各项收入来源进行重点监控。保证个人申报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定期对一定比例的个人纳税资料进行稽核,利用计算机系统,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对发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严惩。以此来有效遏制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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