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对方或双方已作账处理的情况下,销货方拿不到购货方的发票联、抵扣联或证明单,主要问题在于销货方能否拿出有效的措施牵制对方。如果销货方确定购货方索取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证明单),否则,销货方有理由暂不既定购货方已支付的那牧笔货款。如果购货方货款未付货已收并已作账处理,销货方就不能直接制约对方的行为。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最好有专门的约定事项,以免对方推脱责任,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销货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并作相应的红字记账。会计还要调整和驳回由退货引起的有关对应科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必须验收入库,以确保账、物、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