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可事实上,企业或有关纳税人在开办之初,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必须申报注册资金,而要填报这项内容,纳税人首先得在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
同时,由于是新办企业,虽未经营,但考虑到基建、购买设备等原因,资金往来频繁,也确有必要先设账户。但此时,纳税人尚未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自然没有税务登记证件,倘若银行等金融单位严格按新《税收征管法》办事,纳税人岂不是开不成账户了吗?
另外,在现有税务登记表中设有银行账号一栏,这与新《税收征管法》自相矛盾。新办企业到底应该是先办证,还是先设账户呢?
笔者以为,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业之初,未办税务登记之前,可以在银行等金融单位先设一个基本账号,在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再督促纳税人就税务登记证号与银行等金融单位衔接,这样既方便了纳税人,又便于税务机关与银行等金融单位之间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