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固定资产折旧作出明确定义:“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计算折旧额时可以预先扣除,而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预先扣除,而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通过期末计价,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初期,一般只计提折旧不计提减值准备。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使固定资产不断减值,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为真实核算固定资产的期末价值,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还按原计算的折旧额计提折旧,折旧额总和与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三项相加之和就会高于固定资产原值。因此,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的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原计算的折旧率和折旧额进行重新计算,确定新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现以年限平均法(直线法)为例,对其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新计算的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已提累计折旧率-已提减值准备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已提累计折旧率=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已提减值准备率=已提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新计算的月折旧率=新计算的年折旧率÷12
新计算的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新计算的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1999年6月份购入一辆运货卡车,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5年,其报废时的残值率为4%,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末对该辆运货卡车计提减值准备1万元,截止2001年末该辆运货卡车累计折旧余额为48000元。2002年新计算的年折旧率、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各是多少?
新计算的年折旧率=(1-4%-48%-10%)÷(5-2.5)×100%=15.2%
新计算的月折旧率=15.2%÷12=1.26667%
新计算的月折旧额=100000元×1.26667%=1266.67元
如果该企业2002年末对该辆运货卡车又计提减值准备1万元,2003年执行新计算的年折旧率、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各又是多少?
已提累计折旧率=(48000+1266.67×12)÷100000×100%=63.2%
新计算的年折旧率=(1-4%-63.2%-20%)÷(5-3.5)×100%=8.5333%
新计算的月折旧率=8.5333%÷12=0.7111%
新计算的月折旧额=100000元×0.7111%=71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