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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问题(三)

2003-3-18 7:11 中国注册会计师·胡少先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3)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 
  (4)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二、软件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由于软件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要比一般行业困难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软件销售收入实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具体条件:

  (1)该项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验收凭证;
  (2)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履行;
  (3)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
  (4)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与此相关的是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当期费用支出;二是转作长期待摊费用,俟软件开发成功并实现销售后分期摊入费用,若开发失败则一次计入损失。我们认为,鉴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密度和商业风险,按照稳健原则,应计入当期费用为妥。这也符合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稳健原则优于配比原则。

  三、一次性竞投收入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一次性竞投收入是指从事商品房开发或市场租赁的公司,在招标过程获得的高于实际租赁合同约定部分的租赁收入。有人认为,该收入是招标过程中一次性产生的,应一次性计入营业收入;也有人认为,该收入应按房屋租赁年限分期转销,分期确认收入。我们认为,如果租赁期只有一年,上述两种做法,并无太多质的区别。但事实上,租赁期大多为几年。在此情况下,虽然该收入是一次性获得的,但它毕竟是由于房屋租赁而发生的,与房屋租赁年限相配比,分期确认收入,比较符合配比原则,也符合稳健原则,以采用第二种方法为宜。

  四、出口收入实现的标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规定,企业出口商品的收入实现确认与成交方式相关联。不同的成交方式,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不同,确认收入的时点也不一致。按离岸价(FOB)成交时,商品被运到车船或其他运载工具上,即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已经转移,收入可以确认;按到岸价(CIF)成交时,在商品被运到买方指定地点时确认收入。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通则》规定,到岸价成交时,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即已履行交货义务。卖方此时凭单交货,即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卖方只要提交和转让提单和保险单等给买方,不管货物能否到达目的地港或在途是否遭受损失,买方均必须凭单付款。据此,我们认为,出口商品收入的实现,并不能以成交方式来确定,仍然要以风险和报酬有无转移,不同的成交方式只是确定出售的价格组成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五、分部收入的披露问题

  目前国内有关分部报告的会计准则尚未颁布,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分部报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规定,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地区分部可以以企业的资产所在地(销售来源地)为基础,也可以以客户所在地(销售目的地)为基础。但不论以何地作为基础,当某些项目的数据如果差别很大,则必须按其他基础披露。地区分部可能是单一国家、二个或多个国家的组合、一个国家内的一个区域或者一个国家内二个或多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组合。

  由于现行财会法规尚未明确地区分部报告的披露方式和详略程度,企业在现阶段暂可根据自身现有的资料经整理后披露,详略程度允许有弹性。比如,美国、英国、中国;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杭州、宁波、绍兴,等等均可。如果企业确实难以对地区分部进行划分的,也可以简单区分为“外销”和“内销”。当所有销售都是内销时,可以简化表述为“均为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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