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机械制造实业公司的财务经理,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5890万元。为了减少纳税风险,我公司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我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2005年3月6日,该所的注册税务师老李和小张对我公司200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审计。
注册税务师在对2004年1月份的16号凭证进行审计时,发现虽然凭证所记载的业务为“借记‘银行存款’1986561.88元,贷记‘应交税金’1986561.88元”,但是摘要栏没有说明。经查看,他们弄清了该业务的来龙去脉,原来是公司2004年1月6日申报缴纳的所属期为2003年12月份应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1986561.88元,会计上年末未作费用预提,而在缴纳的当月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他们认为,我公司应就该业务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在审计到2004年8月份的26号凭证时,注册税务师对一笔180万元的费用处理产生了疑问,经查属于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一台生产设备,设备原值200万元,现净值20万元,2004年8月我公司支出180万元用于设备维修。他们认为该费用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在该设备的租赁期限内以折旧的形式摊销。
在审计到2004年12月份的36号凭证时,他们发现我公司对一台价值20万元的专用设备按5年计提折旧,而按税法规定应按10年的期限计提折旧,因此我公司每年多提折旧20000元(不考虑残值),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由此我们发现,企业在进行年度结算时容易发生核算错误的地方很多,能否请专家具体指导一下?
答:企业在年末结算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如果不留意就可能滑入政策陷阱。现在就你所涉及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企业对于跨年度缴纳的税费和基金,应当在发生当年进行预提和摊销。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了应提未提、应计未计、应调整未调整等情况,都将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此你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税费基金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应对公司1月份16号凭证所涉及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6561.88元,贷记“管理费用”1986561.88元。如果企业既不作账务调整,又不申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视同其放弃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明确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人来说,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流转税以及依据销售额附征的各种基金的问题。因此,企业要重视跨年度缴纳税费的账务调整,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资本化问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定义及后续支出的相关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规定,如果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折旧期限以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孰短原则,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再次,应注意时间性差异的调整。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在涉税事项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导致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涉税时间性差异事项进行调整。对于你公司而言,将价值2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按10年期限折旧的固定资产加速按5年计提折旧,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每年多提折旧20000元,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在前5年每年调增20000元。但从第6年开始,企业不再就该项资产计提折旧。因此,从第6年开始,企业每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直至第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