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在纳税申报期限内,由于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呢?”一个纳税人急切地拨通了深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电话。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咨询员解答说。
“同时,您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又问:“也就是说,像我公司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的,我公司需在纳税期限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如获得批准我公司还需在纳税期限内先预缴税款,对吗?”
“是这样的。除上述内容之外,您还需要知道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非常感谢,我还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咨询员说:“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是不同的概念,对于延期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请问特殊困难指的是?”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那么如果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该如何申请,如果不予审批,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这个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