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额的确定已无异议,但对折旧方法改变后折旧额的确定尚未有统一做法,本文特对此作如下探讨。
例:某公司以300000元购入一新设备,估计残值为25000元,使用年限10年。前四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第5年起改用年数总和法。要求计算第5年及第6至第10年的折旧额。该设备前四年每年折旧额按直线法计算为27500元[(300000-25000)÷10];前四年已提折旧额为110000元(4×27500);该设备至第5年初尚需计提的折旧额为165000元[(300000-25000)-110000)。
第5年起折旧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假定第1至第4年均按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折旧额,把前四年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累计折旧额的差额在改变折旧方法的年份即第5年进行一次性调整。前四年按年数总和法计算的累计折旧额为170000元(275000×10÷55+275000×9÷55+275000×8÷55+275000×7÷55);前四年按年数总和法与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差额为60000元(17000-110000),此差额在第5年进行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元;贷:累计折旧60000元。
第5年起继续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各年折旧额分别为30000元、25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
第二种方法:在改变折旧方法时,将尚需计提的折旧额视为第二种方法下的应计提折旧总额,采用改变后的方法接改变后的尚存折旧年限计算各年折旧额。第5年折旧额为47142.86元(165000×6÷21),以此类推之,第6至第10年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别为:39285.71元、31428.57元、23571.43元、15714.29元、7857.14元。
在方法一中,后六年累计计提折旧额为105000元,方法二中,后六年累计计提折旧额为165000元,两种方法下的各年折旧额有较大差异,累计差额为60000元。之所以在后六年产生60000元的折旧差额,原因在于第一种方法下前四年的折旧额假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但实际上是采用直线法计提,两种方法在前四年的折旧差额为60000元。按第一种方法,这60000元差额需在改变折旧方法年份(本例为第5年)进行调整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元;贷:累计折旧60000元,而按第二种方法不存在这笔调整处理。另外,按第一种方法,这笔60000元的调整处理将导致成本、费用少记,多交所得税19800元(60000×33%),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对企业也极为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当折旧方法改变时,改变前按原方法计提折旧保持不变,改变后采用新方法按尚需计提的折旧额(即应计提折旧总额-已累计计提的折旧额)和尚存的折旧年限(预计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确定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