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一、基本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率及应缴费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4%.具体计征时,以当月入库税款为依据,包括当月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税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4%.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二、自查应注意的问题)
教育费附加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内容主要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数额的自查。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自查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对教育费附加计费依据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货款或债权的取得为依据。一般于产品(商品)已经发生,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自查是否存在人为改变销售(营业)额入账时间,取得的收入不及时结转账户,将当期的销售收入推前移后,将各项业务收入记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造成计税依据不实,主要有:
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时,未及时结转销售,计提应交税金;
②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产品商品已经发生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后,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③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每期收取货款时不及时结转销售,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应收货款也不及时结转销售;
④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发出货物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依旧挂帐;
⑤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不及时结转销售;
⑥对于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未及时结转销售,等等。
(2)销售(营业)额入账金额是否正确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是产品(商品)的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提供劳务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全额入账,自查是否存在故意少记、不记收入;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发生的以物易物、自制产品用于非销售等业务不反映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有:
①收入不入账,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用“收款收据”代替正式发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不记、少记收入。
②利用往来账款科目,隐匿销售(营业)收入。
③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收入;
在收取货(营业)款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额外款项和实物,如“保管费”、“劳务费”、“管理费”、“补偿基金”、“手续费”等,将这些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从而达到不计收入的目的。
④“以物易物”不视同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不按同类产品(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合理的价格计算收入。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等行为,不视同销售;
⑥建筑安装企业计税营业收入未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特效和动力的价款,等等。
对以上各种问题的自查,可通过自查以下各账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主要账户的自查方法与技巧如下:
①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可将产品(商品)的发生记录及“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查其有无属于应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而未作销售收入处理。可进一步与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相核对,看是否有不通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未开销售发票,未作销售记录,而有意将产品(商品)销售业务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等现象。
②自查“营业收入”账户。可结合“营业收入日记账”、“营业收入交款单”等原始凭证,查有无少报应税收入的情况,可与“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额和往来账款相核对,查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直接转入上述科目。
③自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应详细审查“产品不(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看结转的销售成本与“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是否相符。
④自查“生产成本”账户。如发现“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发生额频繁且数额较大时,应进一步查看有关的记账凭证,看其借方账户记什么,如借方账户是“银行存款”或“现金”,说明企业有将产品销售收入隐匿而直接冲减生产成本的行为,这时可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以便确定其收入是否已缴税。
⑤自查“产成品”账户。主要审查此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凡发现有不属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都应注意审查产品的去向,注意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产品有否已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直接冲减“产成品”账户。
⑥自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账户。注意是否将应视同销售的业务收入未申报纳税,查明借方核算可与“产成品”账户相对照进行核实。
⑦自查“其他应付款”账户。主要审查该账户的贷方,看是否有帐外收入,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而没有计算纳税。
⑧自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侧重稽查这些往来账户的明细分类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查经济内容,看是否与本账户有关,是否与本企业有关,如果无关,可能是企业弄虚作假,以往来掩盖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2]查账帐时间,对挂帐时间很长的金额,看是否应结未结,是否张冠李戴,必要时向债权人、债务人询问。
[3]查结算过程及余额,看是否合理,如有可疑,可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或向经办人调查。
[4]查对应关系,主要审查对应关系是否与实际业务相一致,看其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情况。
⑨自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可详细查阅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看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有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业务发生,还应审查“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内容,如果没有,说明纳税人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作了抵减。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款的自查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自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自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①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扩大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将适用基本税率17%的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按低税率13%申报纳税;
②消费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否将同类产品不同税率的消费品按低税率申报;
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11种应税消费品,每类消费品内品种、类别不同适用的税率高低不一。自查有否混淆税目,将适用高税率的消费品按低税率申报。
③营业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否错用税率;
通常将“娱乐业”应税项目按“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应纳税额是否及时入库,有否因拖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从而拖欠教育费附加。
自查方法和技巧有:
重点自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三个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别与其对应科目进行核对,一看其税额的提取数是否正确,有无错提漏提问题;二看其已缴纳税额是否正确,有无应缴未缴的问题。然后,应根据核实的三税税额和规定的征集率计算出其应纳的教育费附加,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相核对,看其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地缴纳了教育费附加,有无错缴或应缴未缴的问题。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三、自查的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自查的会计处理
1、缴纳人根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1)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者: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营业税)
(2)计提教育费附加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缴纳人自查后应调整教育费附加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分录:
(1)自查发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实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调整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时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者: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营业税)
(2)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纳税人自查发现实际已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未缴、少缴教育费附加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1)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纳税人自查发现实际已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未缴、少缴教育费附加时应作如下调帐处理:
(1)计提教育费附加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缴纳入库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