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大型煤电企业,由于我公司的原煤发热量较高,全国许多发电厂都想购买我公司的煤炭产品。其中,我公司与江苏某电厂的合作时间最长。然而,只因 1999年~2001年全国的煤炭生产过剩,致使多家电厂都拖欠我公司的货款。其中,尤其以江苏这家电厂拖欠我们的货款最多。为了彻底解决货款拖欠问题,我公司于2003年5月与江苏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即江苏这家电厂用其资产评估净值为1820万元(评估原值为2600万元)的3条选煤生产线,抵偿其几年来拖欠我公司的煤款2590万元。我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财会[2001]7号)第十条的规定,以债权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作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3条选煤生产线的入账价值,即将3条选煤生产线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为2590万元,一方面增加固定资产 2590万元,同时冲减应收账款2590万元。3条选煤生产线于2004年2月投入生产使用,我公司便于2004年3月起开始每月提取10.25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2590万元×(1-5%)]÷20年÷12月。到年底,3条选煤生产线共提取折旧102.5万元。
然而,最近我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在2003年5月份对抵偿债务的3条选煤生产线进行计价时,只应该以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来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他们认为我公司在2004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每月多提了折旧额3.05万元,即:10.25万元- [1820万元×(1-5%)]÷20年÷12月,全年共多提折旧额30.5万元。于是,我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我公司2004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 10.065万元。
请问,我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求我公司以1820万元作为抵账的3条选煤生产线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以此作为提取折旧的依据正确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我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770万元,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包括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在内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均属于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业务的债权人对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因此,在你公司与江苏某电厂进行的债务重组业务活动中,你公司应该以江苏某公司清偿你公司债务的非现金资产-3条选煤生产线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作为3条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即固定资产价值),并以此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所以,你市地税局稽查局认为你公司在2004年3月~12月多提了固定资产折旧额30.5万元,而要你公司补缴10.06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那么,你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770万元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因此,对于你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之间的差额770万元,你公司在2003年度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时,就应该直接作为你公司2003年度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今, 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已结束,对你公司应在2003年度冲减而没有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债务重组损失,你公司只能通过调整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解决。如果2003年度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则你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