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公司日常发生的有些费用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只得以白条入账,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处理?这样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答:首先,你公司用白条代替发票入账,违反了会计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又是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会计法》也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其次,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此外,《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你公司使用白条入账,面临着补税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你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