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②作假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14.什么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