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软件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要比一般行业困难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软件销售收入实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具体条件:
(1)该项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验收凭证;
(2)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履行;
(3)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
(4)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与此相关的是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当期费用支出;二是转作长期待摊费用,俟软件开发成功并实现销售后分期摊入费用,若开发失败则一次计入损失。我们认为,鉴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密度和商业风险,按照稳健原则,应计入当期费用为妥。这也符合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稳健原则优于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