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错弊实质上与会计人员具有密切关系。从原始数据的获得,到编制出会计报表,都由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主体,实施会计信息的分类、整理与加工;尽管会计处理过程是依据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进行的,但会计人员因疏忽或因利益驱动,可能破坏政府通过行为规范预设的秩序,使会计错弊出现。作为会计对象的经济业务,自己不可能主动地变出 错弊,只有会计人员在一定价值判断下的特定行为,才可能诱发或导致错弊的发生,因此,会计行为变异是会计错弊的主要根源。会计行为变异有以下形态:
(一)过失
会计人员过失是指因一时疏忽造成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受到影响。它具有以下特点:主观上是无意的,可能是麻痹大意引起,出现差错并不是行为者的本意;对本单位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由于行为不当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这种不当行为不具有连续性,这可能是区分过失与故意的重要标准。某位会计员连续多次少申报税款,都是因计算差错所致,被认定为过失的可能性极小。
会计人员过失发生在履行会计职责的过程中,和法理预先设定的有序的会计行为不同,是一种变异的会计行为。
(二)谋私
会计人员谋私是指以个人或集体利益为导向进行会计处理。它具有以下特点:会计行为的变异是会计人员故意所为,甚至有时源于精心策划;对本单位、本单位的投资人或国家等 利益主体将可能或已在事实上构成伤害;由于利己的动机支配,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削弱,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后果;这种会计变异行为不一定具有连续性;在外部监督比较有效的条件下,连续性差,反之,则有较强连续性;此行为主体与监督机构存在博奕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会计错弊的形成可以依据行为人的动机来考察,虽然错弊都产生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结果,但客观上存在主观上无意或有意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