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目前大多数企业将与企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拆借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够合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占用费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另外,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相关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同一税率,不能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