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某公司的一名会计,在工作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特向《专家坐堂》栏目专家请教:
1.我公司去年扩建,在基建过程中所用砂石料是附近农村的小四轮拖拉机运送的,当时四轮拖拉机所送砂石料无发票,我公司在税务局领取了发票,按税务局要求代扣代缴了税款。最近,税务局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稽查时,说我公司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未代扣资源税,要求我公司补缴资源税,这种说法对吗?
2.去年,在县某部门的帮助下,我公司争取了一笔省财政厅“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因该款项是12月31日到账,项目用途不清(文件当时未到),我公司暂入 “应收账款”科目,该笔资金是否应作收入?如果应作收入,作在下年度行吗?某部门帮我公司争取上笔资金过程中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所以从我公司收取了一部分咨询费用,该笔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盼回复,谢谢!
某企业一会计人员专家把脉:1.首先,你公司属于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次,你公司应该按《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资源税扣缴事宜。该条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如果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所以,税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责成你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资源税税款补扣或补收,并且进行处罚,但不能要求你公司补缴资源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你公司应该将这笔财政补贴资金计入实际收到补贴年度的收入中。
对于你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用税前列支问题,可以根据以下税法规定来判断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同时,根据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由于你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用与取得这笔补贴收入相关,因而只要真实、合法,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