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确认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或流出企业;二是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与上述两个条件有一致的一面,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确认标准,未来经济利益流人或流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但绝大部分金融工具来自于双方签订的契约,而在传统会计模式下,契约本身是不能作为确认的依据的。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言,确认不是以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而可以以契约的签订为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是与该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实际上已全部转移给企业。在这里,风险为未
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而报酬则指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金融工具初次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与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全部转移给了企业;所获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预计负债的金额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初始确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确认要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往往会不一致,有些金融工具在形式上属于权益,但实质上可能是负债。例如,优先股在法律形式上属于权益工具,但如果优先股规定了由发行者在将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日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强制性赎回的条件,或者给予持有者要求发行者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某个特定日期之后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赎回股票的权利,则该优先股应划归为金融负债。金融工具合同的法律形式不是将金融工具区分为负债或权益的根本依据,合同的本质才能作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划分的基础。因此,金融工具的发行者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合同的本质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区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2)对于企业所发行的混合金融工具(如既有明确的到期日又有转换成发行者权益工具的那部分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应区别这项金融工具的不同组成部分分别予以确认,并使类别的划分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相一致。
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在会计报表编制日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则有必要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修订,即进行再确认。
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会随着契约的签订、履行、违约、终止而转移,因此已作为报表项目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符合下述条件的应终止确认:一是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二是契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到期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