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特种钢材的生产和加工业务。2004年度实现销售483600万元。根据市场预测,今后几年内特种钢材的市场需求仍将大幅增长,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建一个生产流水线。扩建工程于2004年10月5日动工,2004年12月30日竣工。最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为我公司进行纳税情况审查时,发现如下业务:
其一,用乙型号钢材260吨与某公司换水泥,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43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650元。当企业将乙型钢材换水泥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水泥371800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371800.
其二,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43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36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35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84216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584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416.
注册税务师认为我公司这样处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建议我们调账。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法。因此我想请教贵报,对于以上业务,我公司怎样操作才算既合法又合理呢?
江苏某钢铁公司财务部答: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贵公司的该项投资业务在会计操作环节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对于公司用乙型号钢材260吨与某水泥公司交换水泥,属于以物易物行为,应将其视为两项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806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371800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371800
借:库存商品-水泥68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130
贷:应收账款806130.
对于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430吨用于在建工程,应按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果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有两种方法可供贵公司选择:一是按照《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财会字[1994]31号)处理,即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在移送使用钢材时按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为:2350×430×17%=171785(元);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756585
贷:库存商品584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785.
工程竣工,公司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756585
贷:在建工程756585.
年终,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调增计税利润。
因此,贵公司应调增的计税利润为:1010500-756585=253915(元)。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贵公司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3915×33%=83791.95(元)。
二是按照正常的销售程序处理,即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流程记入公司的销售收入。
应缴增值税为:2350×430×17%=171785(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8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10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785.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182285
贷:在建工程1182285.
至于该笔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此处已经作为正常业务核算。
分析以上两种操作方法,我们可以发现按方案二进行核算时,固定资产账面价比第一种方法多出了425700元。
如果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期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那么,在方案二条件下,企业每年就可比方案一多计提折旧20220.75元。与方案一相比,公司选用方案二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6672.85元(20220.75×33%)。
很显然,选择方案二,公司更能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当公司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如果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比较好的办法是选择通过销售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至于两个方案的可操作性,其问题的关键就是对销售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差价-425700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当然,具体地究竟应当怎样操作,还得看税后利润才能下结论,不能简单地下结论明确哪个方案更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