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考虑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其中按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计提的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简称“老准备”);按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简称“新准备”)。在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后,随着资产的处置,原来计提的减值准备也需要随之转销,转销的会计处理会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反映。
有些上市公司分别于1999年年报和2001年中期报告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追溯调整。笔者认为,原1999年计提的“老准备”转回计入当年度损益,这种处理只要当初并未计提“秘密准备”,那就是符合规定,也是合理的。而2001年中期计提的“新准备”转回计入2001年当年度损益,则不尽合理。这样的处理相当于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将以前年度的利润通过追溯调整转入当年反映。公司在2001年下半年将已计提减值准备并已追溯调整的相关资产进行转让或出售,应冲回原追溯调整计提的该资产相关的减值准备,不能冲减当年资产处理损益。从年末的情况来看,中期的追溯调整计提减值准备也是不正确的,随着资产的处置,年末可以作为一项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这样才会正确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
从2002年起,上述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成了“老准备”,因资产处置需要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笔者认为首先应判断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如大额增加当年度利润的应作为一项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调整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如出现损失,应计入当年度损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