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常把债权事项发生时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单位的债务人记账,然后再由该责任人负责向“实际债务人”清收。这种做法在会计核算中存在许多弊端,实不可取。
首先,把“责任人”当作“债务人”核算,容易产生单位资金的体外循环。其次,把“责任人”当作“债务人”核算,容易造成责任人员以“权”谋“私”。比如坐支挪用已收回的债款,向债务单位收取好处费等等。第三,把责任人“当作”债务人“核算,记账凭证的核算对象与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容易造成证证不符。第四,把”责任人“当作”债务人“核算,混淆了法律上的债务主体,掩盖了实质性债权债务关系。 (崔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