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成本法下应当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才可按应计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其实这是一种误识。长期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只是对长期投资项目账面金额是否随拥有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多寡调整而言。在成本法下长期投资账面金额并不随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权益的多寡而调整;相反地,在权益法下则要随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权益的多寡而调整。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成本法下的长期投资也可按应计制原则来确认收益。
当然,这种收益确认,必须要有合理、有效的支持证据作保证。
在实务工作中,为求得稳妥起见,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宣告派发股利或利润之时予以体现,而不能仅仅依据被投资企业提送的会计报表来进行账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只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