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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收入的披露问题

2004-3-26 9:22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国内有关分部报告的会计准则尚未颁布,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分部报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规定,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地区分部可以以企业的资产所在地(销售来源地)为基础,也可以以客户所在地(销售目的地)为基础。但不论以何地作为基础,当某些项目的数据如果差别很大,则必须按其他基础披露。地区分部可能是单一国家、二个或多个国家的组合、一个国家内的一个区域或者一个国家内二个或多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组合。

    由于现行财会法规尚未明确地区分部报告的披露方式和详略程度,企业在现阶段暂可根据自身现有的资料经整理后披露,详略程度允许有弹性。比如,美国、英国、中国;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杭州、宁波、绍兴,等等均可。如果企业确实难以对地区分部进行划分的,也可以简单区分为“外销”和“内销”。当所有销售都是内销时,可以简化表述为“均为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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