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其中有一笔40万元的应收帐款挂帐3年以上,经多次催缴,仍未收回,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今年准备请中介机构验证,核销此笔款项。但是,该事项在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中产生不同意见,我公司财务主管认为,坏帐损失超过3年以上,还需要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并在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才能作为坏帐损失。因我公司的债务人不知去向,也未办理注销,所以不能申报该项应收款为坏帐。如此认定坏帐对吗?
答:这种确认坏帐的观点不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司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与其为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所以,你公司财务主管的理解是错误的,应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要求确认坏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