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央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有关东北增值税转型的话题一直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了解到,今年第一季度,东北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已获得8.1亿元的退税。最近,吉林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这不,这天刚一上班,1号坐席员就又遇到一个咨询增值税相关事项的。
王先生是长春市一家装备制造厂的会计,这天他打来电话问:“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八大行业中企业,而且经过了税务局批准认定。现在我们想把自己用过的旧机床卖了再买台新的,税务方面该如何处理?”
1号坐席员细致地询问:“您销售的机床是2004年7月1日前还是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
“是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怎么,这个时间还有讲究吗?”
“是的,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你们销售的机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是这样啊。”纳税人又赶紧问,“正好我们近期还准备转让一台去年8月份购进的大货车,麻烦你一并说说该怎样做税务处理?”1号坐席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骍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纳税,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解释您明白了吗?”
纳税人赶紧说:“明白是明白了,但我还有一个疑问,我们还要买进一批固定资产,不知道具体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1号坐席回答:财税[2004]156号文件有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这里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28号)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至于您问到哪些固定资产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坐席员接着解释:“财税[2004]156号中还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一)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您听明白了吗?”
王先生非常满意地回答:“这回听你这么一解释,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新旧规定我都明白了,真不知道该如何谢谢你,耽误了你这么长时间。”听到纳税人表示满意,1号坐席员感到十分欣慰,她说:“为您纳税服务是我们应该做的,欢迎您再次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