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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装订时 原始凭证怎样处理?

2003-5-3 14:31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重要的原始凭证,比如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契约等,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另编目录,单独保管,然后在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以便日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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