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同时按照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即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样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通常不够准确,也无法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们将通过对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加深理解。
1.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内涵
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其特点是当预期税率发生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对已发生的递延税款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费用计算过程为:
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再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额,最后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故而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加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加(或减)由于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本期转回的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余额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2.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共同点
(1)理论基础相同,都是业主权益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都认为所得税的性质是一项费用而非收益分配,两者都认为所得税是企业为最终获得净利润而发生的支出,符合费用的定义和性质,因此,应作为一项费用看待。
(2)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都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显然,它们都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
(3)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率发生变动时,要求调整递延税款余额,调整为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因此,递延所得税税款均表示未来应收或应付的所得税。
(4)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般是相同的。因为利润表债务法在实务中采用与处理时间性差异一样的方法处理暂时性差异,这就决定两种方法的会计处理结果一般都是相同的。
3.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同点
(1)对差异的掌握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债务法下的两种不同分析方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间的差额,它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可在随后一个或几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和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它更强调差异的内容;而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则是指在计税时,应归属该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因而从暂时性差异的内涵来看,它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不是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资产被重估,但在计税时不作对称调整;企业并购的成本按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2)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侧重利润表,认为利润表是受托责任报表,因此,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的是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从而提供了“全面收益”的概念,强调资产负债表是最可能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报表。与其对比,利润表债务法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标准则不易把握。而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可以提高企业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地评价和预测。
(3)对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及其税基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与利润表债务法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因此,只能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影响额视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4)对“递延税款”概念的理解不同
据美国109号会计公告,除少数特例外,企业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对全部暂时性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与利润表债务法使用的“递延税款”相比,前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利润表债务法首先将时间性差异分为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再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可抵扣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收入和费用在本期发生的差额,所以,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是本期的发生额;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尽管也将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由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由于暂时性差异是累计的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比较表
项 目 | 应 付 税 款 法 | 纳 税 影 响 会 计 法 |
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的数量关系 | 各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相等 | 每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不完全相等 |
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 | 确认或抵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 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
体现的会计确认基础 | 收付实现制 | 权责发生制 |
体现的信息质量特征 | 可靠性(真实性和可核实性) | 相关性(影响利润,影响决策) |
体现会计核算原则 | 稳健性原则(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处理) | 非稳健性原则 |
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 不能调节当期利润 | 可以调节各期利润 |
项 目 | 递 延 法 | 债 务 法 |
递延税款账户余额的性质 | 既不代表收款权利、也不代表付款义务(借项或贷项) | 代表收款权利或者付款义务(资产或负债) |
本期转回前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选用的税率 | 原先税率 | 现行税率 |
税率、税基变动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影响 | 不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 | 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 |
已知转回时期预计税率,发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 | 采用现行税率 | 采用预计税率 |
会计报表的导向 | 以利润表为导向 | 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 |
递延税款账户的信息含量 | 客观地反映权责发生制下的当期损益的计量 | 相关地反映当前和未来期间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 |
项 目 | 利 润 表 债 务 法 |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递延税款的核算基础 |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 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
差异所容纳的范围 | 时间性差异属于当期差异,范围相对狭小 | 暂时性差异属于累计差异,范围很广泛 |
所得税的计算程序 | ⑴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现行税率+税率变动对前期递延税款的调整数 ⑵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 ⑶递延税款=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
⑴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暂时性差异×预计税率 ⑵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⑶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 ⑷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
报表项目的转移方向 | 由利润表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项目 | 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推出利润表项目 |
递延税款的调整项目 | 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 对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调整 |
对收益的理解 | 收入/费用观: 配比收益=收入-费用 |
资产/负债观: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 |
反映的企业财务目标 | 企业利润最大化 | 企业价值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