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甲先生与其他自然人投资成立了A有限公司,因初始投资时不动产评估价值大于注册资本,其超出部分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甲股东,请问:此笔会计处理正确否?是否涉税?A公司成立后,股东甲想支走此笔投资溢价款,又问:可否,是否涉及税收?
答:应该记入“资本公积”而不应该记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这过程中不涉及税收问题。
企业的资金应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股东借款如何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一般是不可以借的。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这种视为红利分配的所得,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