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依据:国税发[2000]84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依据:国税发[200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