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情况比较普遍,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末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常有人询问。
根据《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每月应纳的税款,再乘以12,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