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