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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视同销售行为帐务处理

2006-5-26 13:11  【 】【打印】【我要纠错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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