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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无形资产的计量

2006-5-19 14:7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即:成本)。比如:某企业以50万元外购一项专利权,同时还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那么该外购专利权的入账价值为56万元。

  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比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和相关设备,价格及相关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专利权可以单独辨认,但与其相关设备的价格没有分别标明,假设该专利权和相关设备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为4:1,那么该专利权的成本应为80万元,而相关设备的成本应为20万元。

  采用公允价值相对比例来确定与其他资产一同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须以该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是否较大为前提。如果相对价值较小,则不需单独核算,可以将其计入其他资产的成本,视为其他资产的组成部分;反之,如果相对价值较大,则需要单独核算。比如: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随机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甚至占主要部分)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在使用上不可分离,在使用年限方面也基本一致,则无须将其与其他资产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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