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计税成本,是指企业资产可以通过结转成本、折旧、摊销等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成本(以下简称“会计成本”)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损益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从而造成了某些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企业应当在结转资产成本或者提取折旧、进行摊销时,对计税扣除额与会计扣除额的差异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引起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差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务重组
例一:A公司欠B公司200万元,通过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公允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160万元的新设备偿还此债务。B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B公司应当将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与设备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0万元(200-180)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号令同时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B公司应按该设备的公允价值记载计税成本为180万元[等于会计成本200万元加纳税调整额(-20万元)]。如果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每年提取折旧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少4万元[(200-180)÷5],即在5年内,每年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二、视同销售
例二:某公司将一批自产空调用于办公,该批空调成本为20万元,销售价为30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1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因为办公领用自产产品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不计销售收入;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万元(30-20),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应按会计成本25.1万元加纳税调整额10万元记载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35.1万元。如果该批空调的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在5年内,每年提取折旧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2万元[(35.1-25.1)÷5],即在5年内,每年应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例三:2004年1月2日,甲公司以使用过的设备换入乙公司10%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该设备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成本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票投资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在本例中,甲公司应当将设备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即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50-200)。同时,甲公司应按会计成本200万元加纳税调整额50万元,记载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50万元。当甲公司处置或者出售该项投资时,其结转投资成本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50万元(250-200),所以应当在处置或者出售年度,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注: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本期税前列支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关联交易
例四:C公司将一批自产产品销售给有关联关系的D公司,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该批产品近期无关联关系销售价格为120万元。
C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D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因此,C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20-100);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因此D公司应当按照原材料的会计成本100万元加C公司纳税调整额20万元记载计税成本为120万元。当D公司领用或者出售该原材料时,其结转原材料成本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20万元(120-100),所以应当在领用或者出售年度,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四、其他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应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应当将纳税调整额加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在折旧年限内逐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企业提取提取减值准备、计提加速折旧,进行资产整体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高于25%的)等行为,都会产生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差异。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并且计税成本等于会计成本加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额(关联交易双方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加强资产计税成本的核算有利于准确计算前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在本期转回的金额,从而避免多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