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收入按收入的性质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而取得的收入等。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同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不同。工业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代制、代修品、提供工业性作业等所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旅游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中经营发生,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销售材料取得的收入、包装物出租取得的收入等。营业收入中的其他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中一般不经常发生兼营业务交易,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收入业务核算复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常在财务会计处理上采用各种作假的手段。(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
企业业务收入容易产生虚假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已实现销售收入的业务不作账务处理;白条出库作实现销售入账;预收货款提前转入销售收入;销售材料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隐藏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销售退回的产品只冲减成本不冲减收入;销售边角料收入私存“小金库”;工业性劳务收入直接冲减劳务成本;产品以旧换新将差价列作销售收入,只计算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不计算副产品、联产品、自制半成品的销售收入等。为了加强对营业收入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部分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及财政税务等部分应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
一、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营业收入,其作假的主要方式有:
1.发票管理不严格
发票是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计税的主要依据。
工作中,有些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销售发票,开“阴阳票”,代他人开票等。这样便给偷税、漏税、贪污盗窃、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2.产品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但是有的企业常常违反入账时间,人为地改变入账时间,改变当期计税基数。随意的调查当期的利润,影响了利润的真实。
如:企业某月开据价值50万元的发票,当期抵扣后应交税金30000元。但企业觉得上交税金可惜,便决定只上16000元的税金,会计授意只能将开据税额为14000元的发票取出不下账,待下月再下账,再找进项。从而使得当月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报表全部失真。
3.产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不实
某些企业销售商品时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产成品”从而随意变动记账的销售额,造成当期损益不实。
如:某企业销售一批节能灯,价值计20000元,企业为了逃税,便不通过收入、销货成本核算,直接挂往来抵减产成品。
4.故意隐匿收入
企业为了逃税,在发出商品,收到货款,但发票尚未给购货方的情况下,将发票联单独存放,而作为应付款下账。
如:某企业销售一台电脑,购货方提走电脑,并将款5000元已付给了销货方,但未索取发票联。企业并不知道购货方何时来取发票联,便将开据的价为5000元的发票隐藏起来不作账,从而影响了当期损益。
5.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
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有的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如:某企业为了调整利润,便采用作假手法,以白条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具体表现为:该企业领导人开了一张白条,命令库管员将再产品50000个发往M公司,让其代销,企业并未收到M公司的签收凭据,只用仓库发货的一张白条下账,作为收入的实现。企业本应收到M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再作销售处理,但企业为了虚调利润,在无任何结算单据的情况下,便以白条下了账。
6.预收货款提前转作销售收入。
企业预先收到购货单位支付的货款,应通过“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等发出商品时,进行冲减“预收账款”,同时,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核算。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产品还未发出时便作了销售,视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如:企业销售设备,预收货款80万元。企业上月报表利润亏损,本月为了贷款,想有些盈利。无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却采用了虚增产品销售收入的作假手段,将预收的货款80万元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处理。令该设备的成本为4.8万元,本期销项税为130000,进项税为50000,则应交纳增值税为80000,应交纳城建税为5600,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为2400,当前虚增利润为800000-480000-80000-5600-2400=232000元。
7.向预付款单位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处理
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货款后,应当在发出产品时,作实现销售的账务处理。但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当期损益,直接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而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偷逃税金,转移了利润。
如:某企业与购货方签定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的约定购货方预付货款100万后三个月,销货方将货交于购货方。该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发出产品时应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但企业不作冲减“预收账款”,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的处理,直接按产品的实际成本80万,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令企业应交的增值税5000,则企业应交城建税350,应交教育费附加费700,企业不仅偷逃税金6050,还虚减了利润1000000-800000-6050=193950元。
8.虚设客户,调整利税
有的企业为了调增利润,便采取假设客户,编造产品销售收入的作法。
如:企业为了保持微利目标,便编造了假设客户,从而虚增产品销售收入。具体表现为:财务部受领导授意,在某月未发生销售,也未收到任何收款凭证的情况下,虚拟一个购货单位购买产品,货款暂欠500万元的白条作为原始凭证下了账。月末结转成本300万元。令应交增值税35000元,则企业上交城建税2450,教育费附加1050,通过多交税金来掩盖了增利润1996500(5000000-3000000-2450-1050)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