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无法认证”的发票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中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的发票。发现“无法认证”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给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2.可以接受第三方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企业发生退货可否自行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就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销售收人造成少缴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将对该企业做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4.发票出现尾数误差怎么办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单价,有时就会造成专用发票的某些数字之间逻辑关系出现误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差价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一销售额
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的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但是对于其他逻辑关系出现误差的,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5.为什么要交发票保证金呢
有时候到外省销售产品,在销售地国税局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会被要求交纳发票保证金。这是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领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因此,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发票保证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6.外出经营活动能自带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殉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要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