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如,俊美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摩托车10辆,以每辆出厂价20 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35 10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摩托车厂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35 100+(1+17%)×10×10%=30 000(元)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如,某汽车厂4月份以自产小汽车(500毫升气缸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 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0万元/辆、9万元/辆和8万元/辆,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10×5%=5(万元)
(6)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