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实现的税款已全部申报缴纳。2004年3月,公司以一批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账面成本为800万元,评估价为1020万元。其中,房产原价3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评估价4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80万元;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2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40万元(不含税);产成品成本200万元,评估价280万元(不含税)。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2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 3500000
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
原材料 1000000
产成品 2000000
递延税款 726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374000
请问这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答:你公司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有误。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你公司这笔业务涉及的税款: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本年度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3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000000÷(1+4%)×4%×50%=19230.77(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1400000+2800000)×17%=714000(元)。
4.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补所得税=(10200000-8000000)×33%=726000(元)。
你公司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1.冲减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3100000(红字)
贷:递延税款 726000(红字)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374000(红字)
2.补提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733230.7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230.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000
3.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