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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对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有何差异?

2006-9-18 17:9  【 】【打印】【我要纠错

  问:会计税法对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有何差异?

  答:会计上对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分三种类型予以处理:

  (1)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券账面价值时,其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是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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