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5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时,不按本条款征收营业税,而应按其转让价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请问:从国土局取得土地未开发直接出售不得按差额征收应营业税吗?
【答】根据大地税函[2006]145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时,应按其转让价全额征收营业税。你单位从国土局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又转让的行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