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在机构(住所)所在区以外区域(不超出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增城市、从化市))有涉税项目(如: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应税房产、应税土地等)以及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跨区经营项目合同或相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适用表格
《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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