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没有雇佣残疾人,是否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依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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