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含,下同)的,扣缴人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扣缴人按支付金额乘以预扣率3%计算预扣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加征五成;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