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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方式(二)

来源: 编辑: 2007/02/06 09:17:55  字体:

  第二节  外汇结算方式

  一、汇款

  汇款的定义

  付款方通过银行将应付的款项汇给收款方,这种支付方式就叫做汇款方式。

  汇款的种类

  汇款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

  信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将信汇委托寄汇入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采用信汇方式的优点是价格较为低廉,但相对来说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

  电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拍发电报或电传给汇入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采用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汇款,但相对来说费用较高。以前电汇都使用电报,现在主要使用电传,因而使产生差错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而且费用也大为降低,因而现在电汇使用得较为广泛。

  (3)票汇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银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收款人持汇票到解付银行取得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采用票汇方式,收款人无须等解付银行的取款通知,即可直接持票到解付银行取款,而且除非汇票上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经收款人背书后汇票可以转让流通,这是电汇、信汇所不能的。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多数使用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收付款双方的利害关系各不相同。对于收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可以较早地收到货款,从而加速资金的周转,增加利息收入,避免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收款方在必要时,比如款项金额较大、汇率波动较大以及结算货币贬值较快等等,应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采用电汇方式,反过来,对于付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意味着必须负担较多的电报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用,因而在收款还没要求使用电汇支付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信汇方式,如果收款方明确要求使用电汇,对于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通过压低合同价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

  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按照汇付货款与装运货物先后的不同,又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又称先结后出,是指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将预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后,出口商才装运货物。预付货款主要是出口商顾虑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不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对于出口商来说,预付货款是先收款后发货,资金不受积压,因而对出口商有利。而对于进口商而言,预付货款是先付款后交货,对进口商不利,因为进口商要积压资金并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的风险,一般只适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上急需的、进口商售出货物后能取得较高利润的畅销商品的进口。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又称先出后结,是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货到付款又可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售定,是买卖双方洽妥有关买卖成交条件后,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通过银行将款汇给出口商。

  寄售,是出口商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代理商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货物销售出去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汇交出口商。

  货到付款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是先收货后付款,不必积压资金,因而对进口商最为有利;而对出口商而言,是先出货后收款,不仅要积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进口商不付货款的风险,因而对出口商不利,出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结算方式,除非对进口商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用于新产品的出口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或者用于滞销货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资金的周转,等等。

  汇款的业务流程

  汇款方式的业务流转可以概括为:

  (1)委托

  汇款人委托汇出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2)指示

  汇出银行指示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3)支付

  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手续简便、费用少

  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方式手续最为简便、费用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不大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非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在贸易结算中,在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汇款结算方式也是最为理想的。

  (2)风险较大

  在贸易结算中,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汇款方式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一旦款项预付出去或者货物发出,如果对方不履约发货或不履约付款,那么就会面临银货两空的危险,所以在具体选用汇款结算方式时应当十分慎重,应当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

  二、托收

  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的一种外汇结算方式。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

  (1)委托人,指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客户,通常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

  (2)托收银行,指接受委托入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指接受委托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指向代收银行支付款项的客户,一般为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

  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外汇结算,特别是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得较多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货运单据,只凭汇票付款的托收。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多用于取出口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款项、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和进口索赔款等等。

  (2)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等)一并交给托收银行办理的托收。

  实行跟单托收,付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而收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此提取货物,从而实现了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和货款的一手来一手去当面两讫,因而较为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使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指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①即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应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由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贷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在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其汇票和货运单据到达代收银行的时间总比货物到达付款方所在地时间要早,这样在远期交单付款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付款方就不必在实际到货前提前付款,这等于对付款方的一种资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实际到货日期,则付款方为了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提前付款赎单,按照合同规定通常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现金折扣:也可以经代收银行同意后开立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据以提出货物,进行转售,取得贷款后再履约付款,换回信托收据,这等于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当然,如果付款人借出货运单据后不能支付到期货款,那么只能由代收银行向委托人支付货款。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开立信托收据除外),付款人都必须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才能凭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2)承兑交单,是指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银行办理托收,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即可凭此提取货物,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实行承兑交单,对付款人(进口商)十分有利,因为他只需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并据以提货,可以不马上准备资金,而可以用转售后所得货款来支付到期汇票;但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因为一旦付款方承兑后不履约付款,出口商很可能银货两空,所以应当慎重采用。

  托收的业务流程

  托收结算方式的流程大致可以概括为:

  (1)委托。委托人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即期或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委托。托收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以及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交给代收银行,委托其向付款人代为收款。

  (3)提示。代收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向付款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

  (4)付款。付款人向代收银行付清货款,代收银行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5)付款。代收银行将货款汇给托收银行。

  (6)结汇。托收银行收妥代收银行转来的款项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

  托收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商业信用。它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无论是托收银行还是代收银行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也不过问单据本身的真伪,如果事先没有特殊的约定,银行也不负责提取、保管、转运或拍卖到达目的地后付款人拒绝付款赎单的货物。

  和汇示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较高

  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是付款或承兑交单,特别是付款交单,实现了银货当面两讫,不会像货到付款那样冒“银货两空”的风险;而对于进口商来说,托收结算远比预付货款要安全得多。

  (2)手续稍复杂,费用相对较高

  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手续相对较多,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也相应地稍高一些。

  (2)对进口商有利

  对于出口商而言,托收结算的风险虽然比汇款结算要小,但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能否按时收回全部货款,依仗的只是付款方的商业信用。如果付款方无力支付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那么虽然货物不至于丧失,但货款仍然收不回来,而且由此造成的运费、保险费、保管费以至被转运回国或低价拍卖的损失还是很大的,但对于进口商来说,跟单托收却很有利,因为它可以使进口商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各项手续,不必向银行预付押金,从而减少有关费用支出,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正因为如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距单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扩大成交量和出口量,许多出口商把它作为推销库存货物和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进行付款,或者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者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通俗地讲,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地址。

  (7)汇票和单据。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9)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10)信用证的有效期(指银行承担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单时间超过该期限,银行有权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和到期地点(是在什么国家和地区到期)。

  (11)保证条款,指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12)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所说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些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有货运单据,对进口商来说风险太大,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小额样品货款的结算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的预付定金等。在非贸易结算方画使用较多,旅行信用证就是属于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银行便承担履约付款的义务。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有关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现在已很少使用。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信用证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得到保兑银行的保兑。“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很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4)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在国际上使用最多。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理承兑,到汇票规定期限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由于银行借款利率总是高于贴现利率。所以,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现率之间的差额。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①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如信用证规定1、2、3月按月循环,则1月份金额用完后,2月份信用证金额又恢复,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如下三种:

  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规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匪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本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这种预支信用证由于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后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况,所以只有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时才要求银行开立。

  (10)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它对出口商融通资金较为方便。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它广泛运用于招标、还款或履约保证、赊销、预付货款以及为商业票据作保等。

  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其基本业务程序为;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司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银行)。

  (3)通知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交单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5)垫付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付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6)寄单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1)偿付

  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8)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9)开证申请人接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信用证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尹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n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四、保函

  保函的定义

  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保函的当事人

  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委托人,是指要求保证人开立保证书的当事人

  保函的委托人一般是债务人(还款保证书)、投标人(投标保证书)、出口商(出口保证书)等。作为委托人,根据他和受益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它必须偿还债务或履行其义务,在使用保函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不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比如提供货物或劳务时),那么受益人将要求保证人付款或赔偿损失,当然保证人付款后是一定要委托人偿还的,除非委托人破产。

  (2)受益人,指收到保函凭以向保证人索偿的当事人,通常为债权人(还款保证书)、招标人(投标保证书)、进口商(出口保证书)等。

  根据它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它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债务或履行其义务,如果委托人未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它有权凭保函要求保证人偿付债务或赔偿损失。因此保函能保证受益人权益得到实现。

  (3)保证人,是指开立保函并在保函中许诺的当事人保证人一般为银行,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比如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等,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在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按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偿付债务或者给予赔偿,赔付后再向委托人索还。

  保函的内容

  保函一般无固定格式,由保证人根据需要而定,其基本内容包括:

  (1)三方当事人

  保函中应当列明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其中保证人的地址尤为重要,因为保函通常是受开立地的法律约束的。由于各国法律差别很大,许多国家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保函,因而许多外国的委托人只能通过本国银行请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保函。

  (2)交易内容

  保函中必须明确规定为交易双方的哪一项交易提供扣保。在交易双方的义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保函应列明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双方的名称等。

  (3)担保责任

  保函的主体是保函中保证人向受益人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保证人责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担保金额不一定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交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除非保函中有明确规定,担保金额不因义务的部分履行而减少。

  (4)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一般都规定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除非保函中有特别说明,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偿文件的最后期限。有效期限一过,保证人的责任便解除了。

  (5)保函终止到期日

  保函应明确规定其终止的有效的日期。如保证人在终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偿文件,则保函自动失效,如发生素偿,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已得到充分满足丽索偿了结时,保函即告终止。保函终止后受益人应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

  保函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非贸易以及融资活动中,保函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相应地保函的种类也很多。以下介绍的几种最常见的保函:

  (1)投标保函,是在国际投标时,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投标人(委托人)万一中标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将向招标人赔偿一定金额的款项。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投标后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保证签约并支付履约金,否则将由保证人向招标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从而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2)履约保函,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它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时,保证人将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履约保函的使用范围较广。在国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人未履约时由保让人赔偿损失。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膛约保函,在出口商履约交货后,如进口商未技合同按期付款则由保证人负责偿还;进口商也可要求出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如出口商未能按期交货则由保证入向进口商赔偿损失。此外,在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技术贸易中也经常使用履约保函。

  (3)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入(贷款入)承诺: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将向受益人偿还本息。

  在国际融资时,外国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函,以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此外,在国际贸易和非贸易业务中,受益人向委托人预付货款或定金时,要求委托人提供保函,保证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退回预付款项,如未退回则由保证人偿付未退款项的本金,这样的保函也属于还款保函。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保函外,还有比如设备进口使用的维修保函,设备租赁时酌租赁保函等等。

  五、外汇结算方式的选择

  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对外经济业务时,必须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这样才能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同时加速资金的周转,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的发展。而要选择最佳结算方式,首先应对交易对手情况,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和价格变动以及交易对手所在国的贸易制度、商业惯例和外汇管理体制等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对手信用良好,那么就应当选择风险较少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防止吃亏上当。其次,应对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在市场需求较旺和价格行情看涨时,在出口时可以要求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结算以便尽快地、安全地收回资金,在进口时则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或者跟单信用证方式,以保证在付款后能取得货运单据以提取货物。此外,交易对手所在国的贸易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商业惯例也是选择结算方式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有些国家实行交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进口必须有进口许可证,进口付汇必须等到货物进关后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这些国家出口最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等。还有,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和资金利率的变动也是选择结算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某国货币汇率呈不断下跌趋势,那么向该国出口应尽量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或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等,以便尽早地收回货款,减少汇率下跌而带来的损失。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为保证收汇的安全迅速,一般多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为促进出口,对部分地区资信较好的客户,可以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对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一般应当慎重,对某些积压商品、库存量较大的商品为搞活资金,在较有把握情况下可以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此外,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贸易一般可用汇款方式。

  在进口贸易中,大多数应采用信用证方式,对于某些小额交易也可采用汇款和托收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两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比如将信用证方式和汇款方式相结合,在信用证中规定凭货运单据支付发票金额的一部分,余款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经检验后用汇款方式支付;或者将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开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汇票买方付款时不要求附带任何单据,属于托收部分的汇票则要在提示汇票时附上全套单据,买方按即期或远期付款。

  有时,还可以将汇款方式和保函相结合,即由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保函,保证卖方先汇付一部分定金或一部分贷款,余款等货物装船后卖方提供货运清单时支付,等等。

  此外,对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或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于金额较大、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并将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使用:即桉照合同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用汇款方式先汇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最后一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或者在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采用托收方式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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