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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知识

来源: 编辑: 2007/04/03 13:52:13  字体:

  一、什么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

  二、信用卡的种类

  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适用范围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四、信用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于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五、信用卡在消费中的结算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信用卡属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③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④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⑤持卡人身份证蚩ㄆ恼掌氤挚ㄈ讼喾?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

  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亡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六、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七、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九、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单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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