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科目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二)帐务处理
1、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3、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等方面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的帐务处理
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按技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6、金银首饰在进出口环节等的处理
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
7、生产企业仍需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交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外,其他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中所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办理。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