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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2003-12-19 13:31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联合或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合并通常采取股权联合和购买两种方式。

    股权联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股权联合应以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成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来调整股东权益。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控制权。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与股权联合相比会计处理更加复杂,因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是:

    1、购买应按其成本核算,购买成本是指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交易发生日购买企业为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公允价值,加上可直接归入购买成本的费用。

    2、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所购可辩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的部份,应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在使用年限内摊销,但其使用年限从其初始确认起不应超过20年,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他方法更为合适。

    3、购买企业在所购可辩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超过其购买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商誉。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负商誉,应按如下方式确认为收益:(1)未超过购入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负商誉金额,应在购入的可辩认应折旧或应摊销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2)超过部分的负商誉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与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可辩认预期未来损失和费用相关的负商誉,应在未来损失和费用确认时确认为收益,但是如这些可辩认未来损失和费用在预期期间不予确认,则负商誉应按上述两种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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